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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公告
    2010-07-10 08:35:07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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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巩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成果,有效保护公路路产不受损害,消除安全隐患,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进一步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过去三年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全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交通、公安、发改、物价、工商、质检、安监、法制、宣传、监察、交警、交管、路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

        三、由交警、工商、质监、交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销售、改装、拼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的企业和商家予以处罚;对违规改型、加装栏板的货运车辆进行现场纠正或强制拆除、没收。

        四、交警部门在新车上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发行驶证,防止出现“大吨小标”,对已形成的“大吨小标”车辆,应依法纠正。

        五、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由路政、交警部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驾驶员)对超限部分货物实施卸载或强制卸载,并予以依法处理和处罚。车货总重超限率在20%以内(含20%)的车辆,按规定收取路产补偿费;车货总重超限率超过20%的车辆,必须进行现场卸载,消除违法行为,按规定收取路产补偿费并处罚款。运输煤、石灰、沙、砂石、石粉、粉煤灰、泥土、垃圾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其货箱必须完好无缝隙,装载的货物须低于车箱栏板10厘米,有可能扬撒(石灰、沙、石粉、粉煤灰等)的,必须实行密闭运输,对装载不规范、抛、冒、滴、漏等行为要进行纠正和处罚。

        六、对强行冲站、聚众闹事、驳载、绕行逃检和记入“黑名单”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严惩,交管部门依法追究货运企业管理责任。

        七、对违法超限超载驾驶员,由公安交警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驾驶人,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八、交管、水务、海事等部门要加强货物源头装载管理,对车辆超限超载装载的,追究运输企业、砂石料场和码头经营业主的责任。

        九、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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