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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内“圈地收费”最高罚5000
    2011-08-12 16:48:27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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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观赏、拍摄位置并向游客收取费用,或在主要景点占道摆摊设点、张贴广告。”这是《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中的明确规定。2009年8月19日,省政府召开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并已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将第一次审议这部地方性法规。

      1背景

      严控景区“管生不管养”现象

      据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城建法规处责任人介绍,四川省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到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风景名胜区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混乱,“管生不管养”的现象比较普遍,景区基础设施较差;部分地方受到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变相整体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或者违反规划进行无序开发的现象,使景区出现了人工化、城市化趋向,改变了风景名胜区特色;对一些乱占滥建、开山取石等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没有一个有效的行政执法管理手段。因此,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四川省相关部门才提出修订完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据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四川省旅游资源丰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就有15处,其中包括4处世界遗产,四川的风景名胜区不仅数量多,而且类型多样、景观独特,资源丰厚。但是景区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四川景区建设的理念是利用先天的自然资源,后期投入建设的目的也是为了方便游人,但如果没有把握好度,就容易出现人工化、城市化的趋势。

      另外,有些景区开业的时候牌子打得很响,短时间内也确实出现了门庭若市的情景,但是由于后期建设投资没有跟上,景区很快就萧条了,以至于形成恶性循环。修订后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就是为了解决“管生不管养”的问题。

      2亮点

      解决景区内擅自“圈地收费”问题

      “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观赏、拍摄位置并向游客收取费用,或在主要景点占道摆摊设点、张贴广告。”算得上是这次《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亮点之一。

      陈波是四川省某旅行社的资深导游,他告诉记者,“圈地”拍照收费这种现象前几年在小型景区比较突出,但类似九寨沟这种管理规范的国家级景区没有这种情况。陈波说,他有一次带队到某景区游览,沿途不停地遇到农户带着自家饲养的猴子站在路上跟游客合影,然后收费,还有人在主要景点兜售货物。“这样很影响游客心情。确实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

      “这部地方性法规如被审议通过,‘圈地’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据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城建法规处责任人介绍,《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观赏、拍摄位置并向游客收取费用,或在主要景点占道摆摊设点、张贴广告的,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订草案中还规定,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修订草案还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览者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李寰

      3解读

      修订草案规范经营保障了游客的利益

      本报特邀的本组报道“智囊团成员”之一,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认为,《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景区管理方、游客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保障了游客的利益,能够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从长远来看,对景区管理立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景区的旅游观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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