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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评上国家5A级景区 重奖100万元
    2011-08-12 16:49:37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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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政策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该政策不仅为新开办旅游企业大亮“绿灯”,而且已办旅游企业也能得到诸多“实惠”

        新评上国家5A级景区  重奖100万元
     

        新评上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由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新评上国家5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奖励30万元……昨(20)日,记者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专门意见,从产业培育、土地支持、财税金融扶持和奖励等方面,加快旅游产业发展,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记者了解到,我市出台的新政策,不仅为新开办旅游企业大亮“绿灯”,而且已办旅游企业也能得到诸多“实惠”。

        水电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

        放宽旅游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在市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有3个控股公司,总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省旅游骨干企业实行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政策;旅游星级饭店享受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的同等价格;旅游星级饭店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按客房间数的6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优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对进入污水处理厂且达到接纳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旅游企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

        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用地计划,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投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

        将旅游景区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若涉及林权的,可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

        对旅游公共设施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对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绿地或没有永久建筑的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比照省、市重大项目用地对待。对新建、扩建旅游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以采取分期解交、部分缓交等多种支付方式。

        优势明显 给予贷款贴息或部分贴息

        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市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实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项目类收入占主营业务70%以上的,在旅游景区、景点取得的销售门票收入,景区、景点内提供的导游服务、旅游运输服务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A级旅游景区每一纳税年度的业务宣传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各级政府对发展潜力好、特色优势明显和恢复重建的旅游企业贷款可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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